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簡字第47號抗告人 趙勝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許菁芬 等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本院102年度竹簡字第4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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