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限制出境,聲請人聲請撤銷原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於民國96年12月28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繳交新臺幣(下同)95,400元,而聲請人所受上開徒刑嗣於97年2月經減為有期徒刑3月15日,並得易科罰金確定,詎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檢察官仍對聲請人限制出境,該限制處分顯有不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該處分。
二、經查:㈠經本院調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字第22號、97
年度執減更字第13號執行卷宗審查結果,上開案件尚未執行完畢,且檢察官認聲請人有逃亡之虞,因而對聲請人限制出境,核無不符,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限制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至於聲請人在聲請理由部分提及:其財產已遭強制執行,被
害人方面含汽車強制責任險保險金已領得265萬餘元,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檢察官竟告以:「如不和解,將依法諭知不得易科罰金而須入監執行」,然聲請人前已繳交易科罰金之款項,檢察官所為有所違誤,應撤銷本件執行云云,此部分應屬聲請人認檢察官對執行之指揮有所不當,而非刑事訴訟法第416條不服檢察官處分之範疇,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該應由聲請人另向該裁判之法院(亦即諭知科刑判決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聲明異議,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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