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家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家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救字第14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足資釋明聲請人無資力負擔訴訟費用之事證。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家事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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