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7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7670號債權人 鄭艾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威家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已支付百分之90款項(即1,188,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或放大清晰之訂購單影本或匯款單據影本。
㈡提出支付額外加訂材料費用67,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㈢確認原因事實中記載百分之90款項(即「118萬元」)是否有
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132萬元之90%為1,188,000元)。
㈣提出債務人威家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