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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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70號原告楠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典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勳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8,6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