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家上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上字第101號上訴人 陳瑞生 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 律師
洪茂松 律師 邱麗妃 律師被上訴人 蔡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6月7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魏式璧法官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張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