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10號聲請人 陳俗蓉 相對人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向日葵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
會上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向日葵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向日葵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一章第三條、第二章第五條、第五章第二十七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章程所示之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捐助章程因修正變更,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記錄與新、舊章程各乙份及修訂前、後對照表,爰請求裁定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次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裁判參照)。所謂財團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之組織不完全,例如章程未定明董事人數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選任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惟於適用上均應由法院視個案具體情況,以財團得否正常推展業務為客觀之裁量,其必要與否並應注意比例原則。如依其捐助章程已就如何解決財團法人管理上之問題為詳盡具體之規定,或依法另有相關因應之機制,即無遽以援引民法之前開規定,聲請法院另為相當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必要。又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依民法第63條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亦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至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依民法65條規定,則應由主管機關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判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8月3日召開第一屆第二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部分條文,有上揭會議紀錄附卷可憑;且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稽。本院衡酌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其聲請變更章程,按如附件所示之條文對照表,聲請意旨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一章第三條、第二章第五條、第五章第二十七條係關於相對人各項社會福利目的及公益活動之事項,與財團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暨經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有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07年1月16日中市社助字第1070003233號函在卷可參,是本件聲請變更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書記官王秀如附表:
┌─────┬───────────┬───────────┐││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第一章第三│本會以辦理新住民(大陸│本會以辦理新住民家庭及││條│配偶、外國配偶)及其眷│一般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為│││屬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為│目的。│││目││├─────┼───────────┼───────────┤│第二章第五│一、關於新住民家庭之婦│一、關於兒童福利事項。││條│女福利事項。│二、關於青少年福利事項│││二、關於新住民家庭之未│。│││成年子女福利事項。│三、關於婦女福利項事。│││三、關於新住民家庭之老│四、關於老人福利事項。│││人福利事項。│五、關於身心障礙者福利│││四、關於新住民家庭之身│事項。│││心障礙者福利事項。│六、關於各項急難救助事│││五、關於新住民家庭之各│項。│││項急難救助事項。│七、關於志願服務事項。│││六、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八、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慈│││理關於新住民家庭之│善事業事項│││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慈│九、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善事業事項。│理事項。│├─────┼───────────┼───────────┤│第三章│本會如因故解散時,其賸│本會如因故解散時,其賸││第二十七條│餘財產全部悉歸臺中市政│餘財產應歸屬該機關或團│││府或納入臺中市社會救助│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金專戶所有。│,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