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1494號聲請人 許雪吟 (即 顏文科 之繼承人)監護人 顏毅明 (即顏文科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顏文科之繼承人有許雪吟及顏毅明二人,且109年度司催字第1819號之聲請人有許雪吟及顏毅明二人,但本件僅有許雪吟一人聲請,如確為許雪吟一人聲請,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如為許雪吟及顏毅明二人聲請,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之聲請狀並請全部聲請人於狀底簽章。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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