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59號原告 王定寬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 律師被告 王立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於民國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原告之聲請及前揭法律規定,准予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為原告之女兒,原告前於民國104年7月31日將名下如
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惟被告明知原告罹患癌症,且依法對原告有扶養之義務存在,卻於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後,以人在大陸或其他地區為由,未盡扶養義務,是為此爰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及第419條第1項規定,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向被告為撤銷上開贈與之意思表示,並依民法第113條、第
179條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㈡綜上所述,並為聲明:
1.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於104年7月31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主張: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書狀為何陳述或聲明。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戶籍謄本及土地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原告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及第419條第1項規定,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向被告為撤銷上開贈與之意思表示,並依民法第113條、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土地返還登記予原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原告雖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按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此種判決必待確定後始生擬制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之效力,在判決尚未確定前,無由聲請宣告假執行,故原告聲請供擔保為假執行之宣告,顯有未合,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劉鴻傑附表┌─┬──────────┬──────┬──────┐│編│土地坐落地段、地號│面積│權利範圍││號││(平方公尺)││├─┼──────────┼──────┼──────┤│1│新北市○○區○○○段│3870│9/320│││000地號土地│││├─┼──────────┼──────┼──────┤│2│新北市○○區○○○段│5315│9/320│││000地號土地│││├─┼──────────┼──────┼──────┤│3│新北市○○區○○○段│2949│9/320│││000之5地號土地│││├─┼──────────┼──────┼──────┤│4│新北市○○區○○○段│7270│3/320│││000地號土地│││├─┼──────────┼──────┼──────┤│5│新北市○○區○○○段│2342│9/320│││000之4地號土地│││├─┼──────────┼──────┼──────┤│6│新北市○○區○○○段│3586│9/320│││000之5地號土地│││├─┼──────────┼──────┼──────┤│7│新北市○○區○○○段│2232│9/320│││000之6地號土地│││├─┼──────────┼──────┼──────┤│8│新北市○○區○○○段│2490│9/320│││000地號土地│││├─┼──────────┼──────┼──────┤│9│新北市○○區○○○段│6914│9/320│││000地號土地│││├─┼──────────┼──────┼──────┤│10│新北市○○區○○○段│608│9/320│││000之1地號土地│││├─┼──────────┼──────┼──────┤│11│新北市○○區○○○段│4835│9/320│││000之1地號土地│││├─┼──────────┼──────┼──────┤│12│新北市○○區○○○段│2250│9/320│││000之2地號土地│││├─┼──────────┼──────┼──────┤│13│新北市○○區○○○段│8404│9/320│││000之1地號土地│││├─┼──────────┼──────┼──────┤│14│新北市○○區○○○段│1436│9/320│││000之2地號土地│││├─┼──────────┼──────┼──────┤│15│新北市○○區○○○段│48│9/320│││000之5地號土地│││├─┼──────────┼──────┼──────┤│16│新北市○○區○○○段│4350│9/320│││000地號土地│││├─┼──────────┼──────┼──────┤│17│新北市○○區○○○段│604│9/320│││000之1地號土地│││├─┼──────────┼──────┼──────┤│18│新北市○○區○○○段│2013│9/320│││000地號土地│││├─┼──────────┼──────┼──────┤│19│新北市○○區○○○段│2190│3/160│││000之1地號土地│││├─┼──────────┼──────┼──────┤│20│新北市○○區○○○段│2292│3/160│││000之2地號土地│││├─┼──────────┼──────┼──────┤│21│新北市○○區○○○段│644│3/160│││000之3地號土地│││├─┼──────────┼──────┼──────┤│22│新北市○○區○○○段│577│3/160│││000之4地號土地│││├─┼──────────┼──────┼──────┤│23│新北市○○區○○○段│889│9/320│││000之1地號土地│││├─┼──────────┼──────┼──────┤│24│新北市○○區○○○段│427│9/320│││000之4地號土地│││├─┼──────────┼──────┼──────┤│25│新北市○○區○○○段│3710│9/320│││000地號土地│││├─┼──────────┼──────┼──────┤│26│新北市○○區○○○段│887│9/320│││000之1地號土地│││├─┼──────────┼──────┼──────┤│27│新北市○○區○○○段│2473│9/320│││000地號土地│││├─┼──────────┼──────┼──────┤│28│新北市○○區○○○段│2682│9/320│││000地號土地│││├─┼──────────┼──────┼──────┤│29│新北市○○區○○○段│179│3/40│││000之1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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