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6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海玲上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郭思妤法官林拔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乃瑄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