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42號原告 王紹顏 被告 鍾坤 撝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8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江宜穎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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