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2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五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黃瑞華法官余來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2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五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黃瑞華法官余來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