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調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調字第57號

聲請人 呂東英

相對人 陳哲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又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之規定,前揭規定於聲請調解事件亦適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勤前教育時,對同仁稱不要讓聲請人有不開心之情事,此舉係侵害伊名譽權,故請求相對人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10萬元。而相對人籍設南投縣草屯鎮,且本件侵權行為地亦在南投縣南投市,均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轄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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