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侵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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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侵附民字第48號原告0000000-A(姓名年籍及住址均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1年度侵訴字第1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佳琪
法官鄭咏欣法官張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