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92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簡建明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
3月17日判決(起訴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471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106年3月27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1份可稽。乃遲至106年5月26日始行上訴,有加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收件日期戳章之上訴狀為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復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