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4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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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6495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張亦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玖仟參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0015,000元民國103年5月2日5%002595元民國101年9月26日5%0037,438元民國101年2月26日5%00416,298元民國105年12月2日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