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0年9月間某日起,至93年12月8日止,犯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455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16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付繕本)。
書記官鄭嘉惠__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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