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撤緩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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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撤緩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撤緩字第2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建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7年度執聲字第2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建安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建安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8月31日以104年度審簡字第61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6月,緩刑3年,於104年9月29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98年2月間至102年8月間另犯侵占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7月18日以107年度上易字第833號判決撤銷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
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
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莊建安因侵占案件,經本院於104年8月31日以104年度審簡字第61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並於
104年9月29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98年2月間至102年8月間另犯侵占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上開緩刑期內之107年7月18日以107年度上易字第833號判決撤銷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等情,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刑之宣告確定乙節,堪以認定。從而,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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