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叁仟捌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壹仟叁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一點三三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