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小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岡小字第23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莊崇銘
       林彥甫
被   告  江欣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壹仟伍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玖仟柒佰零捌元自民國一0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六年六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新台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
月以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書記官楊馥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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