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83號原告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書芬 被告 蕭毓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9,343元(計算式:占用系爭879地號土地面積92.43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8,277元=1,689,3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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