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689號債權人家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永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正綠園邸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存證信函回執正、反面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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