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恒達貿易有限公司、 吳華 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939,24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01,8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01,37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書記官鄭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