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212號債權人 林宗毅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俊仁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限期陳報本件借款有無未繳付利息即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本件借款到期日為民國116年3月14日,現尚未屆期,未見有可提前請求清償本息全部之證明)。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4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