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0號
原告 侯嘉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5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0號
原告 侯嘉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5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