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366號原告 陳譽夫 訴訟代理人 竇韋岳 律師被告訊聯基因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創源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漢東 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 律師
潘宜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