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8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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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882號債權人屏東縣高樹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廖坤禎 代理人 黃莉婷 債務人 潘漢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99,994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2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