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2號原告東奕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乙忠 原告承岱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玉蓮
李展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芬瑜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3萬9,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2,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書記官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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