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43號聲請人 蔡世同 相對人蔡世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另聲請人以抵押權人之身分行使系爭抵押權,而以受託登記之所有權人為相對人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應認已具備有形式上對立之當事人。(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非抗字第50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胡炤明(歿)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7日以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1,3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10年10月4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嗣債務人胡炤明於附表二所示發票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共計20,620,000元,並簽發附表二所示之本票共8紙予聲請人收執。詎聲請人就附表二所示編號1~6之本票,於109年8月20日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卻未獲任何清償,聲請人於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先行請求償還13,2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變更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而本件債務人胡炤明就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聲請人後,於108年11月18日將該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即聲請人蔡世同,依民法第867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受影響。且查該抵押權登記約定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契約約定,而依聲請人主張業已對債務人提示本票未獲清償,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應予准許。另本件債務人胡炤明業於109年9月4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未選任遺產管理人,有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294號拋棄繼承公告在卷可稽,故無法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債務人表示意見,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附表一:土地109年度司拍字第14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彰化縣│和美鎮│和厝││703││││1142.00│全部│重測前為塗厝│││││││││││││厝段塗厝厝小│││││││││││││段1088-4地號│└──┴───┴────┴────┴────┴────────┴─┴──┴──┴──────┴─────────┴──────┘┌───────────────────────────────────────────────┐│附表二:本票109年度司拍字第143號│├──┬─────────┬───────────┬──────────┬───────────┤│編│發票日│金額│到期日│本票號碼││號││(新臺幣)│││├──┼─────────┼───────────┼──────────┼───────────┤│1│105年10月12日│1,167,646元│││├──┼─────────┼───────────┼──────────┼───────────┤│2│105年10月12日│325,664元│││├──┼─────────┼───────────┼──────────┼───────────┤│3│105年10月12日│5,506,690元│││├──┼─────────┼───────────┼──────────┼───────────┤│4│108年11月15日│11,000,000元│││├──┼─────────┼───────────┼──────────┼───────────┤│5│109年3月10日│1,660,000元│││├──┼─────────┼───────────┼──────────┼───────────┤│6│109年7月3日│500,000元│││├──┼─────────┼───────────┼──────────┼───────────┤│7│109年8月18日│120,000元│109年8月20日││├──┼─────────┼───────────┼──────────┼───────────┤│8│109年8月27日│340,000元│10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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