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裁字第1502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2年裁字第15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食品衞生管理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五○二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桃園縣政府代表人甲○○右當事人間因食品衞生管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三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本件上訴論旨略謂:上訴人販售之桂花香橄欖產品,包裝為透明塑膠袋,其上標示食用色素,對消費者而言更簡明易懂,被上訴人以此認定消費者無法辨識,不合情理等語。惟並未具體表明原判決違背法令之處,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趙永康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張雅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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