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564號

原告 邱鈞正

被告 范竣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書記官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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