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73號聲請人索摩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弘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7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書記官蔡叔穎支票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7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索摩樂科技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蘆洲分行109年9月30日105,599元M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