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小字第658號
原告 王睿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遠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陳志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書記官陳尚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小字第658號
原告 王睿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遠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陳志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書記官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