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9號原告 蔡梅君 住○○市○○區○○路0段000○0號0樓之0被告 何明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林依蓉
法官鄭百易法官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丞儀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