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879號聲請人 簡婉 如相對人 陳南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107年8月17日及107年9月13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7年8月17日及107年9月13日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時相對人之戶籍地址設於臺中市○里區○○路○○○巷○弄○號10樓,經本院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是否仍居住於其戶籍地址,經該局函覆相對人未居住於該址,此有該局107年12月6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070068735號函附卷可稽,且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現已設籍至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