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家親聲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親聲字第373號聲請人 駱漢蒼 相對人 駱品銓
駱星豪 駱怡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所定標準徵收費用;如未據聲請人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等規定可參。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聲請,惟未繳納裁判費,且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2日以107年度家補字第
434號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然聲請人逾越上開期間且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蔚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