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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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雅雯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為警所查扣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各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各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指情節,為被告於各該案件之偵查中所不爭執,並有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證據可佐,堪信屬實,是上開物品除因鑑驗而用罄之部分外,應不問屬誰所有,均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政燁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及鑑驗結果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41公克)。扣押物品清單、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毒偵字1190號卷第135至137頁)2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7093公克)。扣押物品清單、毒品原物檢驗報告(毒偵字4895號卷第119至121頁)3含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之毒品咖啡包4包(毛重共19.8650公克)。扣押物品清單、毒品鑑定書(毒偵字643號卷第81至83頁)4海洛因1包(毛重0.2393公克)、摻有海洛因成分之香菸1支、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共0.6242公克)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三份藥物檢驗報告(毒偵字4341號卷第37頁、第117至125頁)5海洛因1包(毛重0.1933公克)。扣押物品清單、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偵字850號卷)以上之毒品重量均以檢驗報告資料為準。被告為警查扣,但未經檢察官聲請沒收銷燬、沒收者,非本院於本件所得審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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