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572號聲請人 林志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俊明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送達代收人姓名是否為" 陳金忍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釋明系爭本票發票日、到期日之改寫,係由何人為改寫,為何蓋有聲請人之印章。
㈢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