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29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志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八年度執字第七七九五號、一○八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五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志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受刑人何志宏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修弘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