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01號

原告 謝東雄

被告 小丁 護理師

被告 黃家淇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以114年度補字第344號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多元化繳費查詢清單各1紙可參。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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