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984號債權人南投縣埔里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胡嘉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宏祺 、 張芳蒂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楊宏祺、張芳蒂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