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47號聲請人 葉姬琇 相對人 張玉環葉永堂 之繼承人相對人 葉乙蓉 即葉永堂之繼承人相對人 葉一萍 即葉永堂之繼承人相對人 葉紫彤 即葉永堂之繼承人相對人葉姬琇即葉永堂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同法第1148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20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葉永堂因擔保對聲請人之本票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約定民國106年8月4日清償,並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3年8月7日設定擔保債權金額30,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詎被繼承人葉永堂於104年1月31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因繼承取得抵押物所有權,又聲請人屆期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家事法庭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又被繼承人葉永堂死亡後,上開抵押物雖未辦理繼承登記,惟按不動產所有權因繼承取得,依民法第759條規定,登記為處分要件而非生效要件,是相對人自應於繼承開始時,因法律規定當然取得本件抵押物之所有權,且依首揭說明,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依上開之規定,於法有合,自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區○○○○段││391-48│23.00│全部│├─┼───┼────┼────┼───┼──────┼─────┼──────┤│2│臺○○○區○○○段││19-14│59.00│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526│臺中市西區後壠│商業用、磚造、2層│1層:66.55││全部││││子段391-48地號││2層:81.78││││││、臺中市北區文││騎樓:15.23││││││正段19-14地號││合計:163.56│││││├───────┤│││││││臺中市北區五權││││││││路158號│││││└─┴──┴───────┴─────────┴──────┴─────┴────┘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區○○○○段││391-47│21.00│全部│├─┼───┼────┼────┼───┼──────┼─────┼──────┤│2│臺○○○區○○○段││19-15│61.00│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338│臺中市西區後壠│住家用、磚造、2層│1層:64.33││全部││││子段391-47地號││2層:70.58││││││、臺中市北區文││騎樓:16.20││││││正段19-15地號││合計:151.11│││││├───────┤│││││││臺中市北區五權││││││││路1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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