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0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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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00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龍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龍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龍丞因侵占等案件,經定應執行刑為8年6月確定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臺北監獄執行中。
茲因受刑人於105年12月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214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以99年度上訴字第282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24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3160號判處有期徒1月15日、1月15日、3月、3月,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83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16號判處有期徒刑1月15日、3月確定;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63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10月,以100年度審訴字16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以100年度訴字第118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以100年度訴字第277、29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以101年度訴字第32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改制前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810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前揭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27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受刑人自100年1月5日入監服刑,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2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屆滿日原為108年9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至同年8月5日屆滿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職權查詢之前揭判決、裁定節本在卷可佐。經審核前開文件,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谷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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