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破字第19號聲請人 黃鈺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須逐項列載各項積極財產與消極財產及其分項金額及總額;含繼承之財產,若有積欠稅捐亦必須註明)。
二、提出債權人、債務人清冊(須逐項列載其名稱、法定代理人及送達地址等相關資料)。
三、繳納最低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