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42號聲請人 黃仙燕 相對人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明棋 上列當事人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叁拾壹萬叁仟叁佰壹拾陸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8年7月25日經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下稱科管局)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08年5月未領薪資新臺幣(下同)28,375元、108年6月未領薪資27,830元、108年7月未領薪資29,300元、108年8月未領薪資15,554元、資遣費192,
732元、未休假代金3,525元及端午節獎金16,000元,合計313,316元,上述金額相對人應於108年8月15日,先行給付積欠聲請人之108年5月、6月份薪資及端午節獎金,另應於108年9月5日給付積欠聲請人之108年7月、8月份薪資、資遣費及特別休假未休假代金。詎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前揭勞資爭議,經科管局調解成立,相對人至遲應於108年9月5日給付積欠工資、資遣費、未休假代金及端午節獎金共計313,316元等情,業據其提出科管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科管局調取上開勞資爭議協調紀錄全卷核閱無訛,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兩造既於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達成:「…(二)有關積欠工資部分(其對象及金額勞資雙方應再行個別確認),資方應於108年8月15日前,先行給付積欠勞方之10
8年5月、6月份薪資及端午節金。(三)資方應於108年
9月5日前給付勞方108年7月、8月份薪資、資遣費及特別休假未休假代金」之結論,嗣相對人復在確認積欠聲請人
5月未領薪資28,375元、6月未領薪資27,830元、7月未領薪資29,300元、8月未領薪資15,554元、資遣費192,732元、未休假代金3,525元及端午節獎金16,000元之確認書上蓋上相對人公司及負責人之印文,有科管局檢送之確認書一紙在卷足憑。則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非無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勞工法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