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14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麗華 以上上訴人與浩天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曲延傑 等二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214號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1年12月2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4,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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