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4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忠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830號、106年度執字第17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忠信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蔡忠信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11日│106年2月11日│106年2月7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6年度│臺中地檢署106年度│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554號│毒偵字第1554號│毒偵字第141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13│106年度訴字第1013│106年度訴字第1903││││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6年6月22日│106年6月22日│106年9月30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13│106年度訴字第1013│106年度訴字第1903││││號│號│號││判決├────┼─────────┼─────────┼─────────┤││判決│106年7月11日│106年7月11日│106年10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582號(編號││字第17465號│││1、2應執行1年3月,│││││106年度執更字第│││││4617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