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53號聲請人 許文貴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524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應發還予許文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聲請人許文貴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扣押聲請人所有之如附表所示之物,上開扣押物並非違禁物,且與該署105年度偵字第00
000號起訴書所記載之被告犯罪事實無關,也非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亦非聲請人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已無扣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聲請發還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又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前述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復按扣押之物是否有繼續扣押之必要或應予發還,事實審法院自得本於職權,依審判之需要及訴訟進行之程度,審酌裁量(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29號、95年度台抗字第49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因聲請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固於民國105年5月26日9時1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105年聲搜字第001143號搜索票至聲請人任職之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南部工程處位於高雄市○○區○○路○號辦公處所及寢室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等情,有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然聲請人嗣未經檢察官以任何罪名起訴,且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未經檢察官援用作為證明本案被告林銘益等人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之證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30658號、105年度偵字第8506號、第13891號、第17306號、第23770號、第26071號起訴書在卷可查,尚難認如附表所示之物與本案被告林銘益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有何相關,而可為本案之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又檢察官就聲請人聲請發還如附表所示之物,復表示如所扣得之證物非該案可為證物,對於是否發還無意見等語,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7月26日中 檢宏龍 104偵30658字第084057號函附卷可佐,是應無留存之必要,另如附表所示之物除聲請人外,並無第三人主張權利,且非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發還,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簡佩珺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得抗告附表:
┌──┬───────────────┬──┬──┐│編號│扣押物名稱│單位│數量│├──┼───────────────┼──┼──┤│1│許文貴郵政存簿儲金簿│本│2│├──┼───────────────┼──┼──┤│2│許文貴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本│1│├──┼───────────────┼──┼──┤│3│營造管理協會收據及聯絡電話│張│2│├──┼───────────────┼──┼──┤│4│會議時程表│張│3│├──┼───────────────┼──┼──┤│5│悠遊卡│張│2│├──┼───────────────┼──┼──┤│6│一卡通│張│1│├──┼───────────────┼──┼──┤│7│台中情義會會員規章│本│1│├──┼───────────────┼──┼──┤│8│合庫證券客戶庫存現值表│張│1│├──┼───────────────┼──┼──┤│9│鐵路改建工程局中部工程處│張│1│├──┼───────────────┼──┼──┤│10│雜記│份│1│├──┼───────────────┼──┼──┤│11│許文貴出差單等相關資料│份│1│├──┼───────────────┼──┼──┤│12│ASUS平板電腦│臺│1│├──┼───────────────┼──┼──┤│13│ASUS筆記型電腦│臺│1│├──┼───────────────┼──┼──┤│14│許文貴辦公室硬碟│個│2│├──┼───────────────┼──┼──┤│15│許文貴無SIM卡手機│支│3│├──┼───────────────┼──┼──┤│16│許文貴手機(iPhone手機,號碼│支│1│││0000000000號及電源線)│││├──┼───────────────┼──┼──┤│17│許文貴辦公室電腦燒錄資料光碟│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