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93號
原告 林美娜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志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3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