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00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俊宏周怡君 之繼承人債務人 邱美玉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邱美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遺產之全部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又公同共有之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係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非屬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尚無民法第821條規定之適用,而應依同法第831條準用第828條第3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為周怡君之繼承人,因債務人積欠周怡君債務而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則債權人請求上開債權,應以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始為合法。嗣本院分別於民國112年9月15、28日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若周怡君之繼承人尚有他人,應一併列為本件債權人。請提出債權人為唯一繼承人或被繼承人周怡君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業已分割由債權人單獨繼承之釋明文件。」債權人已分別於同年9月22日、10月6日收受上開裁定,並陳稱另一繼承人 張簡克培 目前服刑中,由債權人繼承此債權等語。惟逾期迄今仍未釋明聲請人為唯一繼承人或被繼承人周怡君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業已分割由債權人單獨繼承,則依法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聲請,當事人始為適格。是聲請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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